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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离职后原用人单位有义务将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等涉及飞行员自身的证照和档案办理移交

————阎某1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因与用人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阎某1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
  原告:阎某1。
  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西北分公司)。
  1999年9月至2003年7月,原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将阎某1安排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进行委托培养,毕业后根据委托培养协议的约定进入该公司从事飞行工作。2003年7月1日,原中国西北航空公司与阎某1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3年7月1日起至法定或约定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工作内容为:个人同意按单位工作需要从事飞机驾驶工作,按单位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工时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工作休息;个人要求解除合同,除有下列情形(包括试用期内等7种情形)之一可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外,其他情形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个人在职期间,由单位出资对个人进行技术培训,个人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个人收取培训费用(含培训期间工资)和招接收费用以及各类赔偿、补偿费用;由于一方过错造成该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一方违反该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金。按照约定发放工资、进行各项培训等。2009年3月阎某1晋升为机长。2014年11月12日阎某1向东航西北分公司发出书面辞职信称:其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希望于2014年12月13日离职,请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2014年12月5日,东航西北分公司出具关于对阎某1同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意见称:你要求解除与公司劳动合同的通知书(2014年11月12日)收悉,经公司研究,现答复如下:1.公司不同意解除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飞行人员是我公司的主要生产力和宝贵人才。公司始终积极努力为飞行人员发挥个人才华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公司真诚挽留你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合同。此后东航西北分公司再未给阎某1安排工作内容。2014年12月12日,阎某1离开公司,公司为其发放工资至该月,以后每月按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费(含代扣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阎某1离职后,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其与东航西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2.裁决东航西北分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移交其航空人员身体档案、飞行技术档案、民航系统安保评估证明、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人事、资格档案。仲裁期间,东航西北分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阎某1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600万元。仲裁委经审查,作出陕劳仲案字[2014]846号裁决书,裁决:
  1.确认阎某1与东航西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12日解除;
  2.东航西北分公司向阎某1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阎某1补偿东航西北分公司人民币210万元;
  4.驳回阎某1其他仲裁请求;
  5.驳回东航西北分公司的其他反请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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